條件

資 格 準 則
   
  資 本 投 資 入 境 計 劃 適 用 以 下 人 仕 :
 
所 有 外 國 籍 人 仕 ( 有 關 中 國 籍 ﹐ 見 下 款 )
澳 門 特 區 居 民
中 國 籍 而 已 取 得 外 國 永 久 居 民 身 份
無 國 籍 但 已 在 外 國 取 得 永 久 性 居 民 身 分 並 持 有 確 實 可 以 重 新 進 入 該 國 的 文 件 的 人 士 ﹐ 以 及
臺 灣 居 民
   
  投 資 者 並 必 須 符 合 以 下 準 則 ﹐ 才 合 資 格 根 據 本 計 劃 申 請 來 港 :
 
根 據 本 計 劃 申 請 來 港 時 已 年 滿 1 8 歲 ;
在 提 出 申 請 前 的 兩 年 ﹐ 擁 有 不 少 於 港 幣 6 5 0 萬 元 的 淨 資 產 ;
在 向 入 境 處 遞 交 申 請 書 前 的 六 個 月 內 ﹐ 或 在 申 請 獲 入 境 處 原 則 上 批 準 後 的 六 個 月 內 ﹐ 把 不 少 於 港 幣 6 5 0 萬 元 投 資 在 獲 許 投 資 資 產 類 別。
在 香 港 及 其 居 住 地 沒 有 不 良 記 錄 ﹔ 以 及
能 證 明 有 能 力 支 持 自 己 及 受 養 人 的 生 計 和 提 供 住 所 ﹐ 而 無 須 依 賴 在 香 港 獲 許 投 資 資 產 所 帶 來 的 任 何 收 益 、 工 作 入 息 或 公 共 援 助 。
   
申 請 程 序
  美 聯 移 民 顧 問 在 收 妥 申 請 人 遞 交 之 所 需 文 件 後﹐ 該 申 請 約 需 時 6 至 9個 月 處 理﹔ 如 申 請 人 所 提 交 的 文 件 不 齊 全 ﹐ 處 理 程 序 將 受 阻 延 。
   
受 養 人 來 港
  投 資 者 可 攜 同 受 養 人 ( 即 配 偶 及 十 八 歲 以 下 未 婚 及 受 養 的 子 女 ) 來 港 ﹐ 惟 必 須 能 夠 支 持 受 養 人 的 生 計 和 提 供 住 所 ﹐ 而 無 須 依 賴 在 香 港 獲 許 投 資 資 產 所 帶 來 的 任 何 收 益 、 工 作 入 息 或 公 共 援 助 。